我国再审制度发展和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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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性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已根据宽严适度的原则修改了再审制度。笔者试图按照中国法制发展脉络,总结审判实践,探析今后我国建立三审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再审制度的发展完善之策,与理论和实务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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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是中外贸易蓬勃发展的时期,但就山东半岛而言,在对外交往的活动中则显得较为冷落。除了宋朝前期先后在登州和密州有些对外交往的活动外,在北宋后期乃至金、元统治时期,山东沿海虽也有“东南海船,兴贩铜钱、水牛皮、缥胶等物”,但很少有外国人活动的明确记载,在对外交往中几乎处于停滞的状态。
本文重点对在胶东半岛的高丽戍遗址进行了考察,魏国设高丽戍的主要目的正如它的名称一样,和高句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和高句丽建立外交合作关系或是为了准备和高句丽的战争。通过高丽戍这一遗址,可得知当时高句丽的水军已经具备了渡海,进攻胶东半岛,乃至通交的相当的航海能力。
文章认为山东半岛航海的初始时期应当是中国古代远洋航海大发展时期,由于打通了远洋航路,人们的思维开阔了,胆子也大了,又可以与外界进行交流,使得自己的航海技术发展速度也更快了。可以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时群众性的航海活动在山东半岛地区相当活跃。山东半岛航海的普及时期(春秋、战国)山东半岛的航海已经非常普及,不仅是海洋渔业捕捞,还是海洋运输和旅游,甚至于海洋作战等,都在全面地进行,而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
“东方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品牌的塑造要以社会经济为基础,在其打造成功后又会促进胶东半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促进山东地区旅游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意义重大。“东方海上丝绸之路”精品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的设计要以韩国、日本等客源国和国内游客的需求为标准,再根据《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要求发展“东方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中心城市,从国际和国内市场两方面打造胶东半岛“东方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品牌。培育和发展胶东半岛“东
本文通过对毕拱辰润饰《泰西人身说概》、校订《斐录答汇》,并通过史料详细比对,讨论毕拱辰是否刊刻过《圆容较义》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毕拱辰在明末为系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地位与影响。
我国现行的一般地域管辖长期坚持“原告就被告”原则,学界对该原则体现的“重被告轻原告”的观念有着基本共识,但很少从当事人中心主义和当事人诉权保障视角予以探究。本文分析了“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立法价值基础,缺陷与理论困境,提出了当事人中心主义与诉权保障,诉讼制度的重构机制。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以及由此所催生的民事诉讼立法的丰富,并没有带来民事司法效果的同步改善。这一发现催生了一种观念:应当将推动民事司法效果的逐步改善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积极作用于社会的根本标准,应当以保障和促进民事司法效果为中心,思考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回想民诉法学界同仁为完善我国的民诉法多少年来的孜孜以求,多少年来以透辟的思力、剀切的智思,最后变成了我们看到的2007年版民诉法这般模样,就不能不感慨良多。它与民诉界学人的梦想实在有太大的距离。梦想与失落,还有守望,这,基本是对民诉法修改前后一条主线相对明晰的概说。本文研讨了应怎样面对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反思为什么16年的学术积累和学界的热望最终以这样的方式收尾,再看看未来的民诉法是否依然还是学人的
本文拟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例来加以说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涉及的小制度,共分三个部分,首先是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简单回顾和描述,其次是基于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以及由此提出几点疑问。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审终审制是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审级制度及审判原则,若改变这种设计抑或实行三审终审制,将涉及修宪这一难题。因此,本文考虑将中级人民法院的事物管辖功能回归为省法院分院,二审法院的主要功能定位于法律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判决的依据及程序违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事实认定不合法或违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