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规则分析的基础上,透视有关外企代表机构政策目标与规范结构/形态之冲突,分析外企代表机构何以有“营业之冲动",以及现行之“营业禁止管制”失效之原因,希望这些探讨能有助于外企代表机构之法体系的理性演变。在外资引进“抓大放小”的习惯思维控制下,代表机构被视为“小外资”而遭至忽略。透过法律文本与规范结构之描述,我们发现——有关代表机构之立法主要围绕其登记管理、税收与雇员聘任等问题展开。将代表机构定性为“非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之组织的政策目标,并未在微观的规范结构之层面得以贯彻。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大量与上述政策目标背反的规则。过于宽松的代表机构管制政策,使代表机构顺利超越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而得到长足发展,在地方“朝底竞争”的利益需求下,有关代表机构之中央政策不断被扭曲或者摧毁。未来之立法,若要维持代表、机构之存在,则应将其定位为“过渡性的企业形态”,并对代表机构从事营业行为予以开放。同时,待条件成熟时,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制度可以完全取代代表机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