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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50年代,国共两党都试图通过建立农业合作社来解决中国农业危机与农民贫困问题。对于国共两党所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一是合作社的进退机制,法律文本上都规定社员享有自愿入社与自由退社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并未切实执行;二是在产权安排上,国民政府时期的农业合作社实行私有产权,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实行公有产权;三是民主管理方面,两党都强调合作社要实行社员的民主管理,但在实际中社员并不具有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四是在利益体现方面,国民政府时期的农业合作社体现的地主富农利益,新中国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则较好地体现了贫农和中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