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视野中的知识产权——从有别于民法中的人的视角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amph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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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RIPS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与国际接轨的良好成绩,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一再得到确认。但基于知识产权客体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知识产权人权属性的基本定位,国内亦有相当的学者提到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或者其“公权化”的倾向,本文认为,所谓公权与私权,不过是权利在不同法域的称呼,而其实质区别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域中对主体属性定位的差异。在宪法学的视野中,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知识产权,首先表现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应于有限政府的需求;其次,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公民的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的享有为前提,宪法的规定确保了主体的人格独立;最后,知识产权在宪法中应当回应人权的需求,在实现人类共存中进行有限度的“分享”。只有在宪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准确定位,才能正确指导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构,为知识产权的私法与公法保护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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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赋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德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违宪审查权。几乎与此同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违宪审查的第一案。该案涉及联邦议会根据基本法第118条通过的涉及巴登、符腾堡一巴登、和符腾堡一霍亨左伦三个州的两部区域调整法的合宪性问题。宪法法院对两部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所确定的民主原则、联邦原则和平等原则进行审查,最后判决相关条款违宪。在该案中联邦宪法法院大胆地创造了宪法解释和适用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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