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来源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510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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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通过对美、德、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从目标定位、制度设计、招录政策、课程设置、培养手段与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高端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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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犯罪形态,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由发卡银行对符合透支催收条件的持卡人做出明确的催收表示,刑法第196条第2款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程序已有规定,但是实践中有关部门具体适用的方法多种多样。本文围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的一些问题做了探讨。
信用卡以其能够透支消费取现的功能使社会成员免遭假币的骚扰和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一方面给社会成员的交易提供了便捷、安全的服务;但是另一方面在个人利益和贪欲的驱使下,又使许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地扰乱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个人、社会造成的极大的损失。为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可以说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打击和防范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或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的管理规则,造成合法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文中试选取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结合自己平时使用信用卡时所联想到得一些疑问和想法。主要从信用卡诈骗罪现存的理论争议作为切入点,分析最近比较常见的几种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现实中,因信用卡领用人和他人存在特殊关系而出现信用卡领用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由于立法技术和法律解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对该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存在分歧。本文拟从法理、立法例、司法实务三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助益于司法判断。
在大学法学课堂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永远是最饶有兴趣的讨论主题之一:同样是一起人身伤害,为什么有的是民事侵权而有的是刑事犯罪,区别两者的标准是什么,制定这个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同样的疑问,为什么同一个民事行为在加入了银行、信用卡等因素后就可能会变成犯罪行为?如果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相当主观的标准来解释,恐怕并不能使人信服。事实上,理论界关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相关问题仍存在着诸多的分歧,笔
教育部从“十一五”开始,在全国高校实施本科教育质量工程,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从外延式扩张向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转变的重要举措。在“十一五”质量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在今年年底正式启动。这次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该计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在培养法学人才的目标、定位和模式方面,长期有精英化抑或大众化、学理型抑或技能型、理性教育抑或工匠教育的争议。为避免法学教育的“走极端”和“赶时髦”,探索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人文素养和法律素养、共性目标和特色办学双向契合之路,才能真正实现法科人才培养的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要求。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经过一百五十余年的发展,已经与美国和英国的地位相近。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具有灵活、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特点,重视实践教学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中国法学教育可以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若干经验。
法学学科及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系统、精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务操作技能,具备强烈的人文精神和多学科知识体系。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难以完成上述素质教育。为此,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顺应了法学教育职业化定位的趋势,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以提高其综合素质为核心。
法律硕士是在英美普通法国家发展起来的法学高等教育学位教育项目,具有推动法学教育专门化和国际化的重要功能,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普遍认同。作为“中国走出去”大战略的组成部分,我国应适时发展LL.M教育以应对法律全球化的挑战。目前中国LL.M教育的发展应在行业规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成为国家认可的学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