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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愈演愈烈。而我国自古就拥有钓鱼岛的主权,这一点毋庸置疑。在钓鱼岛主权纠纷上,日本官方和学界先后提出的“琉球附属岛屿和境界说”“时效取得说”“禁止反言、默认说”“有效统治说”“无主地说”等学说显然有违国际法理,是日本企图窃取钓鱼岛主权所提出的谬论。对于钓鱼岛争端,大量历史证据清晰证明其主权属于中国,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确证了钓鱼岛主权回归中国。而且,我国拥有大量当事国和第三方出版的地图证据可以补充证明,钓鱼岛一直为中国的固有领土。经过分析,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领土主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双方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已经形成了一套认定规则。具体而言,争端的双方当事国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或明晰的历史证据具有决定性分量。对于殖民地国家而言,如果缺乏有效条约,会赋予保持占有的法律较大的证明力。随后,考虑采纳有效控制的证据。对于双方提交的地图,除了构成领土边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具有禁止反言性质的地图之外,一般仅具有补充证明价值。在认定地图证据证明力大小时,一般要依据地图是否是官方绘制、精确度、和其他地图的一致性、当事国的使用状况、知名度、该地图是否为受不利影响的一方使用、是否属于非利己地图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对中日双方提出的关于钓鱼岛地图的证据,我们应当按照证明力的影响因素,并参照国际司法机构对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规则,进行审查判断,以构造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我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即,我国官方出版的地图证据出版时间最早,附带史料丰富,认识具有连贯性,可信度最高,证明力最大。日本政府公开的地图,关键日期后的利己地图基本没有证明力,关键日期前的非利己地图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其证明力小于我国官方出版的地图证据。第三方出版的地图证据,由于其立场的中立性、绘制的精确性和认识的一致性,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其证明力小于当事国出版的地图证据。私人绘制的地图证据证明力最小,能够起补充证明作用。简言之,我国官方出版的地图构成地图证据链第一证据环;日本政府公开的官方地图证据处于第二证据环;中立第三方出版的地图证据作为“公认的观点”用于旁证,构成第三证据环;私人绘制的地图证据为第四证据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