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生态安全思考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a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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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城乡二分法影响下,农村成了国家现代化进程与城市发展的牺牲品。尽管随着环境问题的凸 显,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环境的整治,城市生态环境在整体上得到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却日益恶化,逐渐威胁 到国家的整体生态安全。不可否认,农村生态安全是国家生态安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没有农村生态安全的保 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举步维艰,城市生态安全也会岌岌可危。所以,将农村生态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 略高度,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实现农村生态安全价值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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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受强震的影响,日本核电站发生了核泄漏,一时核危机的阴云笼罩着全球,爆发了又一次的全球范 围内关于“核能安全”的讨论,各主要有核国家或者至于发展核能的国家一时被推倒风口浪尖。我国作为一个有 核国家,在邻国的国难前,在给与积极帮助的同时,也在积极对国内核电站进行更为仔细与严格的检查,不仅 如此,也引发了我国关于风险防范法治建设的思考。
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和四要素进行了分析,指出福岛核泄漏后日方随意排放高放射性污水的行为属于 跨界环境损害的范畴,同时,从私法的角度阐述了政府责任的内容及承担方式,提出几种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 分担模式。通过典型案例指出司法救济途径对跨界环境损害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并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指 出如果日本继续排放高放射性污水给他国带来严重的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政府责任。
环境风险已成为新技术迅猛发展的衍生物,我国构建完善的、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成为当 务之急。因此构建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环境安全、国家安全,维护环境风险受害者合法权益的 有效保障,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环境风险防范是应对环境风险问题的必要制度措施。建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制度建 构有关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具体而言,就是对环境风险防范的涵义进行辨析和界定,剖析环境风险防 范制度化的责难并进行反思与辩解,梳理、归纳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建构的基本问题并进行规范分析与思考。
环境正义的内涵在于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环境法的倾斜保护就是基于对环境利益和环境负 担分配的失衡现状进行矫正的需要。环境立法应当遵循环境正义理念,向弱势利益、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倾斜, 通过环境利益优先原则的确立和环境权利义务的设定,达致利益衡平的公平,并最终达到利益的共同增进。
风险社会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已经严峻的摆在我国政府面前,依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应急 治理体制,固然有许多的易发动的集中优势,但也有一些深层后续的困局在我国各类公共事件中屡次显现。风 险社会的特征要求应急信息通畅化、应急权力多元化、应急决策民主化与应急治理协商化。通过对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的风险社会话语演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过程的模式选择由压力动员型向协商型转变。
在2010 年匈牙利有毒废水事故、2011 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两起严重环境灾难中,欧盟都启动了欧盟 民防机制并发挥重要作用。欧盟民防机制是欧盟在风险防范中不断调整其法律的结果,有其自身发展历程。目 前,欧盟民防机制的构成体系包括两大支柱性法律,即2007 年通过的《建立共同体民防机制的决定》和《建立 民防财政工具的决定》。鉴于欧盟民防机制在环境风险防范中的的重要性,有必要对这两部法律文本进行初步
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特质,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通常都规定了排污单位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 及时通报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公众。这种情形下的排污单位信息通报义务,不仅能够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更 主要的在于公众能够在知情的前提下,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避免或者减轻排污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带来的 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但是,随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律的不断完善,排污单位的这种信息通报义务将随着 排污单位的信息
在水资源污染日益严重、环境保护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跨界水污染问题及其治理依旧是一 个亟待解决、又久解不决的“老大难”问题。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中国的跨界水污染的问题,对跨界水污染治理 难的原因进行了经济性、法律性和体制性的分析,并借鉴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成功治理流域跨界 水污染问题的宝贵经验,切实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跨界水污染治理难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去年BP 公司在墨西哥湾的石油溢流事故、中国大连油管爆炸石油污染事故、美国Exxon 公司在黄石河 石油管破裂导致的油污、中国中海油在山东钻井平台的石油溢漏四个典型的案例,在整个社会的应对、司法处 理上,中美都有完全迥异的表现。美国是信息完全公开、真实、客观,中国则是信息单一。美国是诚实信用, 没有任何人敢于隐瞒,而中国则是隐瞒、欺骗。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是以民决团为基础的普通法司法,它将政 府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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