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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参加的国际民商事公约能否作为我国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此类公约的前提下如何正确适用,这两个问题法律规定不明晰,理论上鲜有人清晰阐述,导致实务界争论不休.本文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研究回答我国没有参加的国际民商事公约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能不能用以及如何用的问题,我国适用非内国法的途径可归纳为4种,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我国冲突规范指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视为国际惯例。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当事人有效合意的认定、内容的确定、文本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