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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救济程序观察,现行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救济是不完备的,体现在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征收决定的不可诉;土地所有权确权争议适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诉权无法充分实施。本文提出,土地所有权应被置于完备的权利救济框架之中,完备土地所有权救济的途径是:土地征收决定纳入司法审查;土地权属争议应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重构诉权要素,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诉讼当事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