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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存在法律规定效力低,实施效果差,机构不健全,难以担当重任,部门裁决,公信力不够,裁决范围过窄,土地权利难以保障的问题,因此,提出解决征地争议的方案有取消行政裁决,直接由被征土地的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一方案最省事。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征地争议仲裁制度,但是这一方案,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主要是因为仲裁解决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征地行为明显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不能适用仲裁的规定。以及借鉴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建立土地裁判所,专门解决包括征地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在内的所有土地纠纷,这是解决土地争议的最理想方案。笔者建议应当抓住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契机,借鉴域外做法,建立中国特色的土地争议裁决制度,为此,出台专门的征收救济立法,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完善裁决机构建设,提升裁决水平,以及扩大裁决范围,丰富救济渠道,而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农民不论是对征地范围还是征地补偿标准,不论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还是对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都可以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