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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新的基本人权,是环境权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是环境行政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侵害环境权的相应救济法律制度主要由以排除环境侵害和填补环境损害为基本救济方式的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和环境行政救济制度等构成的。但由于我国行政法治的不完善,公民环境权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因此,本文从行政法治完善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的意义角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