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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主要有经济帮助制度,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三大制度。在古代就有着离婚救济措施,近代慢慢形成了离婚救济制度的雏形。离婚救济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起着保障离婚自由与夫妻权利的作用,是民法公平正义原则在婚姻领域的体现。如今,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着性质界定的问题,同时由于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了无法确定帮助数额,此外对期限、方式与终止的规定也不完善。我国的家务补偿制度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并不全面,也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全面解决婚姻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同时对过错范围、责任主体范围、请求权主体范围的规定都过于狭窄,此外还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在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时,应当借鉴外国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国外优秀的离婚救济方式。例如确定具体的住房帮助方法,在进行经济帮助时以鼓励受帮助方再就业和自力更生为原则,注重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建立合适的离婚诉讼诉前保全制度保证诉讼后判决的执行。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有以下建议。对于经济帮助制度,立法应当完善经济帮助的请求条件,并确认具体的帮助数额以及帮助方式与期限。对于家务补偿制度,应当同时承认家务劳动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价值以及在离婚后对夫妻双方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将家务补偿制度的申请时间扩大到离婚时,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将家务劳动作为一项重大的参考因素,并综合各个要素得出一个合理公平的补偿价款。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注意到离婚本身对于受害方就是一种损害,应当增加一些其他同样严重破坏夫妻正常生活的过错情形,还应当扩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请求权主体范围使与离婚相关的各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都一直得到赔偿,以简化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此外,由于婚姻的特殊性,要证明过错的存在十分困难,对此,应当降低证明标准,立法确定私人取证的合法性并加强举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