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移交制度的协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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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刑事诉讼移交制度上刚刚起步,有必要对相关制度尽快加以完善,以便于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协调,是我国更多的携款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文章介绍了刑事诉讼移交制度的缘起与发展,阐述了刑事诉讼移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移交的程序与规则,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移交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做到:进一步争取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达成刑事诉讼移交协议或者含有刑事诉讼移交内容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明确刑事诉讼移交的前提;明确刑事诉讼移交的基本原则;明确刑事诉讼移交的程序;将刑事诉讼移交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衔接。
其他文献
由于国际刑法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刑法中都缺乏国际恐怖主义的责任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大会2000年通过的决议,专门委员会正在起草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总纲。文章重点介绍了判定国际恐怖主义构成的公约以及构成过恐怖主义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4章“反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个别现象有所规定,且指出绝大多数此类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在俄罗斯联邦法中执行国际法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规定,可采用上海和欧洲
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在韩国国内的执行立法,韩国司法部制定了《没收及追回腐败来源财产的特别法》的草案。韩国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促进腐败的经济因素,有效地防止及发现腐败,帮助建立透明的一体化的国际社会并有效执行UNCAC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
鉴于腐败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公务员参与腐败并因此对公民滥用职权,该公民的由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就受到了侵犯。相应地,公民应该能够通过民事或刑事手段来纠正这种侵权行为。因此,有关反腐败的国际标准呼之欲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建立的反腐败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帮助国际刑事法院杜绝腐败的侵袭。
考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性质、内容、立法模式等方面的诸多特性,笔者认为,《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应以简介适用为宜,因而有必要加快中国刑事立法对《公约》规定内容的吸收与转化,以促进中国反腐刑事立法与国际反腐立法的结果及其自我完善。
本文拟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参考,对中国现有的刑法立法(含刑法解释)进行分析,以从立法层面对公约的贯彻情况进行考察,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在中国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中国政府已积极地履行《公约》所设定的缔约国的反腐败洗钱犯罪义务,依照《公约》的要求相应地修改刑法洗钱的相关规定,但有些规定和《公约》仍有不完全符合之处,为此,中国需要在研究《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使中国刑法反洗钱规定符合《公约》的要求,以遏制洗钱规模的扩大和腐败的继续蔓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实施机制包括以下形式:公约缔约国会议;缔约国之间关于腐败方式和趋势的信息交流;同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和机制及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定期审查缔约国对《公约》的实施情况;就有关缔约国实施《公约》提供“技术援助”或建议;由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的秘书处服务;缔约国应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提出了在缔约国国内的施行方略,包括设置专门的《公约》实施机构;整合施行《公约》的法律体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金融制裁措施是处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打击某些政府要员腐败行为或打击严重反人道暴力行径的需要。文章介绍了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的特点,对我国为执行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所采用的做法进行评析,并列举了欧盟及其成员国执行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的立法经验。指出,为了切实贯彻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含有金融制裁措施的决议,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将安理会决议的有关内容转换为国内法规,以使安理会的金融制裁措施具有真
目前,中国正在通过多种形式,开拓国际司法协助的渠道,推动国际合作追缴资产工作的开展。做法如下:积极参与公约和多边条约,并以此为依据,构建国际司法合作的基础;加快双边条约或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推动实质性的合作;密切职能部门的执法合作,建立追缴腐败资产的直接合作机制;强化反洗钱国际合作,遏制腐败资产的流转;开拓个案协助的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制定法律并完善现有法律,作为中国开展国际合作追缴腐败资
笔者认为,要改变证人不愿作证、不敢出庭的现状,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切实全面的保护。文章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分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与《公约》的差距,并对《公约》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在中国的贯彻和执行进行了综述。通过对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指出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配备日常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