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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繁荣与法治之间具有极高的逻辑相关性:法治对个体自由有着最强的解释力,从而使它成为繁荣的根本解释变量和唯一获取路径。这是最为重要的历史结论之一,具有普适性和可供检验的重要含义。因此,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石。因为“唯法律的统治可免除他人的专断和不确定”。没有法治则没有自由,一个私人领地频遭他人侵犯、个体自由无存的环境中,人们之间基于平等与合意的交易必然被强买强卖等暴力方式所替代。因此未来中国之大国崛起必然是法治中国之崛起,而法治中国的建设,必须是民众从本国历史、现实和国情出发所作出的选择,而不可能是少数人超越历史、脱离现实、违背国情所作出的选择。本文认为,这一方略应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强制性法律赶超阶段:从中国法律资源、民意基础与立法技术相对缺失的现实条件出发,希望通过自然演进的方式实现宪政转型的可能性不大,那么,借助现有的权威力量,采用法律移植的方式强制性地推进,从而实现宪政转型。第二阶段为自治性建构阶段:在强制性法律赶超取得初步发展阶段之后,适时依靠社会自治力量实现自然之法的建构,从而为中华民族的真正崛起打下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