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伦理的法律化--民法典草案绿色原则之检讨

来源 :中国法学会,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huipin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绿色原则成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是生态伦理法律化的重大问题。生态伦理是人类思想的伟大变革,它必将对人类的制度文明产生重大影响。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和江山的人际同构法论证了生态伦理的正当。现代西方的主流思想是自由主义,它能够容忍生态伦理在政治法律中有所体现,这是符合其多元主义要义的。但是,以欲望的解放、人的标准的降低、个人主义为特征的自由主义本质上反对人际同构法,因为它的人际性、同构性、他知性、伦理性从根本上颠覆了现代西方法的根基--自由。现代中国法正在追寻自己的精神,天人合一与伦理性是中国法传统的要义,中国严峻的现实处境也需要新的发展路径。现代中国应该实践这一理念,建设和谐社会。
其他文献
西部的资源极为宝贵,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如何在开发中保护土地资源,是当前应研究的主要课题,加快立法是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西部土地资源保护的现状,归纳列举了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如何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我国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给生态环境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而且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污染企业背负沉重的负担,是让污染企业赔偿到倾家荡产还是通过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来缓解企业的压力,并使污染受害人的权利获得真正的保护呢?本文从这一角度提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进而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不同作用。
将水资源的配置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才能达到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目的,这是水权及水资源配置需要研究的问题。在实践中,将水权界定为取水权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对初始水权分配进行研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初始水权分配,应当遵循相关的原则和分配程序。对跨流域调水工程中的初始水权分配,则不仅应当继续发挥行政配置的优势,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准市场"和公司式管理的机制。
欧盟作为重要的国际组织,在跨国界河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实施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经历了水质标准制定阶段、排污限制阶段和综合管理阶段,于2000年颁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建立了一个综合水资源管理的框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法、目标、原则和措施。欧盟水资源管理政策的发展对我国跨界河流水资源管理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作用。
节能工作缺乏强制性制度安排和行政执法是导致《节能法》实施不利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深入分析了现行《节能法》在节能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国内外在相关方面的实践进行了探讨,并对建立节能行政执法体系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作者认为,应考虑广泛建立节能和能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高能耗行业,设立准入门槛和淘汰机制;尤为重要的是,应建立节能行政监察执法机构,并赋予较大的行政执法权力。
生物柴油作为一种新型的可再生"绿色能源",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可再生能源法》及系列配套法规颁行为契机,比较欧盟、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有关生物质能的法律规范,审视我国生物柴油产业的现状,法律欠缺和不足,为我国生物柴油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找到相对合理的法律对策,并考虑在适当时间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模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高耗能、低效率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资源日益稀缺的现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确保循环经济的发展,须加快循环经济立法步调。
我国是土地沙化十分严重的国家。鉴于长期实行的政府主导治沙模式的缺陷,我国制定的《防沙治沙法》引入了营利性治沙这一重大制度创新。该制度实现了治沙主体的多元化,也保证了沙地产权的自由流转。但是,片面追求治沙的营利性也会给治理效果带来消极影响。我们必须对营利性治沙可能产生的风险主动进行防范。
我国现行偏重于公法调整的自然资源立法已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我国实际出发,本文提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自然资源领域引入物权法调整是必然的和可行的,然后作者就自然资源物权的分类及权利流转中应有的限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何为"自然资源",是困扰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自然资源"一词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即便在法学中,不同部门法也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它。本文分析了作为民法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的特征,并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在物权立法中完善自然资源所有权客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