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与社会法语境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以消费者保护法为素材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qiusheng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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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的惩罚性赔偿概念,其实包括两个更小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分别由两种解释支撑:其一,通过对被告实施惩罚加重补偿原告自身所受损害可能间接有益于原告所处的集体;其二,通过对被告实施惩罚直接保护原告所代表的集体。但在实践中两类惩罚性赔偿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因此,当概括地使用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时,就需要依据私法与社会法的理论来具体区分其性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若移植于大陆法系包括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就不应仅作为私法(社会化)语境中的责任存在,也完全可以并且更适宜作为社会法语境中的责任存在,后者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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