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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歹徒被当场击毙”的报道频频见诸于报端。2002年春运期间,湖北省交警总队发出紧急通知:交警部门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对正在持械抢劫的车匪路霸犯罪分子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使用警械当场击毙;郑州警方决定在全市各金融点布设便衣警察进行巡逻,一旦发现劫匪可当场击毙。由此笔者联想起2003年1月9日《深圳商报》的一则题为《当场击毙飞车劫匪,群众拍手叫好》的报道:派出所民警在一个小巷发现两名青年男子将一名女青年的黑色手提包抢走,歹徒发现警察后企图逃跑,警方立即鸣枪警告,但劫匪置之不理继续逃窜,就在劫匪就要逃脱的情况下,民警果断举枪射击,当场将一名劫匪击毙,另一名劫匪被击伤束手就擒。本文论述了对犯罪嫌疑人随意“当场击毙”,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对犯罪嫌疑人随意“当场击毙”,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原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随意“当场击毙”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