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关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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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我国总体上经济发展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本文意在指出:从宏观上讲,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演进路径应该遵循“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以城市化、工业化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线来推进.但是,目前我国城乡关联的弱化却无形中弱化了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成为新农村建设演进路径的瓶颈制约.因此,采取有效的对策,提高城乡关联水平就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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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三次伟大变革,其基本成果就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这一制度关系国之根本并具有其基本合理性,但也存在某些严重弊端,应当以高度慎重的态度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完善.城乡二元体制是国之大弊,也是造成农村土地制度严重弊端的首要根源,应当坚决摒弃这一体制.
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是走向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合作经济.这个时期的农业合作化有两个背景值得关注:一是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工业发展非常需要农业的支持,国家需要尽可能多地提取农业剩余;二是经过长期战乱,一家一户的生产对于多数农户来说还存在很多困难.而进入21世纪以来的中国农业合作经济,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可以自由退出的合作,是供销环节、服务领域内的合作.
中国古代土地租佃制既有佃农对地主依附性很强的强制性分种制;也有相对比较自由的契约租佃制.在契约租佃制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高利贷资本向农业生产渗透的加强,租佃制出现了向合伙制转化的趋势.就清代前期而言,合伙制主要是由一般租佃制、以及伙种、主食佃力转化而来.这种转化在不改变所有制关系的前提下,形成了新的经营方式和利益分配关系,借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人们常把佃农的收入与雇工的工资进行比较.然而,中国的农民,包括佃农,并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他们还是企业家.从整体上说,他们能够对市场作出灵活反应,并按照自己的决策相应调整生产和经营.因此,中国的农民,包括佃农,不应该仅仅得到一般的劳动报酬,还应该得到企业家才能的报酬.了解到这一点,就可以找到有关中国农民问题的很多答案.
本文基于尼泊尔土改调研提出的问题是: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土改至今没有成功模式,尽管毫无疑问被认为是科学的、合法的;而唯独东亚的土改却没有失败的案例,无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政治上宣布为何种主义或在经济上宣布为何种制度.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试图对东亚土改经验提出一个与国家建设相关的假说和解释框架.
传统观念认为实现农村公平与效率的途径就是土地的平均分配.中国当代的土地制度也是以这样的理念为基础的,将土地承包权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各个农户.然而这种制度安排下的土地与劳动力的静态结合,不仅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反而造成资源浪费,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回顾中国历史,地权的自由交易使农户可以根据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变化调整所耕种的土地数量.土地的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离降低了地权交易的门槛,与土地相
日、美及西欧等国家通过农地制度保障了农地利用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协调发展,并有效地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与日、美及西欧等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农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家才能”.可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改革我国的农地制度,促进中国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权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这与香港自身特点相关,有其合理性.本文简单介绍了香港地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批租制及其出让方式等内容.学习和借鉴香港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有益于提升我国内地土地管理水平.
土地征用制度是国家通过强制性措施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制度.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在相关的法律中,对土地的征用做出了严格规定,即必须是出于公共使用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补偿,并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村级集体经济在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着发展水平低、发展路子不广等问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首先要正确认识村级集体经济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同时,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扶持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则要创新发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