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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其归责理论基础是或主要是危险责任主义,它是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周之弊端而产生的,主要以举证责任的减轻来达致对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保护,它是指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根本与受害人的过失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