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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移动电话以及移动电话服务的成本不断降低,使用移动电话的人数也不断攀升。移动电话因为其便捷性,往往成为用户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移动电话号码与用户的联系因此也更加紧密。很多时候用户不会选择改变电话号码去选择新的移动通信服务商和新的服务,因为这样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有时甚至会造成很大损失。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自由竞争局面的形成,也不利于移动通信技术与服务的发展。而移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能很好的弥补上述不足。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其拟定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均没有授予用户此项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此本文将在此处作较为详细的探讨,并为以后相关格式条款的拟定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