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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合同才生效。保费的交付是否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理论及实务界争议颇多。笔者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规及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关系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就财产保险合同及除人寿保险合同以外的人身保险合同而言,交付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在财产保险合同及除人寿保险合同外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互相独立的,而人寿保险合同的生效则必须以保费的交付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