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一)引言第一项包括所有"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共同第3条并未对上述概念进行详述,在1949年外交大会上也没有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一个人若需要依据这一项得到保护,则必须处在冲突一方的权力之下(见第五节第(四)小节)。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