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地役权,值得关注。其中,相对存在的乡村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是分类、类型化方法的运用。从历史演变来看,乡村地役权存在于乡村田野,服务于农业耕作。乡上社会成员的“人情取向”与熟人社会特质对乡村地役权的制度型塑产生了重要影响。就乡村地役权的适用情况来看,除受制于对该制度认知的缺乏以及法制大环境外,与其本身的特质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他替代性制度、人民的权利意识之勃兴等方面也不无关系。随着宅基地使用效率和强度的提高,农业的立体化开发,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勃兴,对地役权的需求将会日趋见涨,乡村地役权的发展将会呈现新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