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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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在民法上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土地权利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公示原则在土地权利上的运用,就是通过登记为土地权利交易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公开的法律基础。根据土地财产法即民法物权法的法理,我国大陆应当早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土地权利登记,要么采用司法部门登记,要么采用地政部门登记,因为其他任何一个部门的登记,都不能为不动产交易建立统一的法律基础,而其他部门的登记都违背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在上述两种可以采纳的登记机关中,目前以地政部门的登记为基础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制,应当说较为实际和方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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