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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水污染防治法》的排污许可制度,需要在将其定位为"一证式"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围绕《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的修订理顺相关制度的关系,联动修改相关条文。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的重点在于完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将主体扩大到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者,纳入农业点源排污者和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增加概括性的兜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