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邪教组织人员犯罪不适用刑事免责——兼论设立侵害公民精神权利罪的必要性

来源 :2002年当代新兴宗教、教派与邪教问题国际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d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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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邪教组织人员犯罪不适用刑事免责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邪教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有本质的不同,他们不属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的人。邪教组织人员犯罪,尽管是在受到邪教严重精神控制的前提下发生的,但邪教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精神病人而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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