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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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旨在以罗马法的传播为引子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宗旨、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思考。分析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宗旨与内容,提出继续探索法学教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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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效果的角度论述了,行政复议制度虽已在我国发展近20年,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原因,在于现行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因此,论文从质疑现行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开始,认为书面审议与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与行政复议的争讼特征相违背并且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而现行听证程序也存在启动困难、人员组成单一、专家的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随后,作者对比各国复议
本文在分析冲突的表现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冲突的三条路径:一是在信息公开的操作层面上,要综合适用公共利益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可克减性原则、可分割性原则进行利益衡平,有效识别并消减冲突;二是在立法层面上,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是对于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要有清晰的界定;三是在司法救济的层面上,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强化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采用适当的庭审方式,从而合理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冲突。
公民参与社会政策制定,对于推进社会民主、提高政策的科学性、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都具重要作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完善配套制度设计、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媒体积极作用、大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积极培育参与性政治文化,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政策制定的程度和水平。
分析了中国固有民法的状况,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并在国情、社情的影响下形成了鲜明的一些特点。虽然起源很早,而且发展至清朝也己呈现出法典化的趋势,但总的说来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始终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民法典:这是由于中国古代的国情条件所决定的。
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民法学史上著名学者之一我妻荣(WAGATSUMA)Sakae1897-1973)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注解,试图考察既法典继受之外,东亚近代法制史上学说继受的主要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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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现代监察专员制度之产生与发展,罗马护民官与城市保护人制度,罗马护民官、城市保护人与现代监察专员制度之差异,罗马护民官、城市保护人与现代监察专员制度之联系。研究古代的制度为了完善现代的制度,通过比较研究相信能够从古罗马的护民官及城市保护人制度对现代监察专员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
十二表法作为渊源中重要的成文法典,形成了整体性、有机关联性、范式性、最优化的四大元规则体系;并在十二表96条的成文法条文中形成了20个次级程序规则和7个次级实体规则;这些规则形成了整体性元规则为前提、关联性规则为条件、范式性规则为途径,最优化规则为目的系统的法律逻辑体系。十二表法成为近代民法典的范例,现代民法典的法理基础,为我们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其丰富的制度遗产和具有现代启示意义的系统
年龄在法律中是决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尺,是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及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也是个人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资格要件,因此在古代罗马法和古代中国法对于年龄都有一系列的规定。比较二者规定的相同和不同,探寻其规定在不同文化中的意义是本论文的重心所在。相比之下,罗马法中年龄的规定简单划一,古代中国法复杂,不同朝代多有变化,罗马法更有个人权利的色彩,古代中国法更强调国家和朝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