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业处理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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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中的基本规则,会员国应努力按照其总的利益来促进少年及其家庭的福利。会员国应尽力创造条件确保少年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应根据每个会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来执行本原则。应逐步地建立和协调少年司法机关,以便提高和保持这些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包括他们的方法、着手办法和态度。在开展以儿童为中心的工作时,提出了系统必须无歧视地保护所有儿童,尤其是那些有可能或已经被虐待、忽视、剥削、或遭遇任何形式暴力的儿童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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