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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教育公平观,都是倡导在教育资源上,施行一种平等的分配方案。同时,对于弱势群体,要求差别待遇。在此基础上,虽然不同决策者和建议者提供的教育资源分配方案不尽相同,但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一致。并且,正因为这种一致,让他们彼此之间很容易出现分歧。在笔者看来,这些教育平等的追求,遵循了罗尔斯(1988, pp.302-303)的两个基本分配正义原则:其一是自由原则,即每个权利主体高于各种善,因而要求平等的分配。其二是差异原则,对于弱势群体要求有倾斜的分配处理。在多元主义理论一书的中译本序言中,沃尔泽提出了一种假想的批评:如果一个人在各个方面都一无是处,那么在多元正义的理论下,他岂不是始终处于不公正的境遇吗?沃尔泽的回答是:这种“一无是处”,恰恰是多元正义没有实现的一个标志。正所谓,“一招走错,满盘皆输。”又或者,“贫贱之家,百事哀。”沃尔泽认为,没有谁是真正的一无是处,同时也没有谁在各个主要的生活领域都十分杰出,简言之,在一个不正义的社会,教育资源上的平等分配,并不会带来正义的社会生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并不会破坏社会生活的正义性。所以笔者认为,在教育公平问题上,在“教育平等”之外增加甚至转向“教育正义”的讨论,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