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鉴定文书中鉴定意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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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确实感受到了指标量化易于掌握的方便,但是本人认为"标准"相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很多差距和不足.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多个单项损伤程度"如何在鉴定意见中列出的问题就是个很棘手的问题.也就是说"标准"中缺乏"综合判定"的原则或者释义,亟待加以明确.,关于损伤程度等级的最终鉴定意见:对于"同一次损伤"所伤及的不同的组织或者器官,或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分别构成相同或者不同单项损伤程度的鉴定,鉴定机构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在分析说明部分分别列出单项损伤程度,如果几项损伤程度等级不同,对于最终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一般的常规做法是只取最重者作为最终的鉴定意见(或结论)。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根据情况分别列出或不一一列出。但是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依据可循的,不像"职标"有明确的"分别定级、综合评判"的条款。因此应该对此制定一个统一的原则或者规范,关于损伤程度最终鉴定意见的建议:首先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个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或条款,让鉴定人据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让办案机构据有可采信性的统一标准,让被鉴定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能看得懂。笔者认为:作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应该试行全部列出的单项损伤程度的"对号入座原则",而不适合应用"综合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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