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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增设而随后由“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正式确立的一种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作为一种新罪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本篇仅择取了行为方式、罪过形式、主体构成以及罪数界定等几个疑难问题加以探讨,以便对司法人员正确适用该罪定罪与量刑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