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与大陆行政补偿法制的发展——兼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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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修宪的背景下观察分析大陆行政补偿法制发展的若干现实问题,具有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就此试作探讨、略陈管见,供行政补偿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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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缓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同种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否依据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数罪并罚问题以及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等内容展开。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隋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它是一种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些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如构成本罪是否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本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何理解
本文回顾了缓刑制度产生的观念背景,介绍了几种缓刑类型,探讨了我国缓刑制度急需缓刑类型的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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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研判工业数据治理的内在动因,客观分析工业数据治理的障碍性因素,提出应对之策,对于释放工业数据潜在价值、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期,黑客对工业行业的网络攻击尤为频繁,在造成大面积数据泄露的同时,也给工业行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一系列数据安全事件中不难看出,工业数据泄露造成的影响巨大,必须加大工业数据治理的推进力度。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为查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目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对有些问题存在模
现代网络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渗透,不仅改变着人类的物质生活方式,同时也在挑战人类的精神世界。网络信息的传输和发布,使人们的视线不再只局限于眼前的一片方圆,而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看到了自己同类共存的天地。视线的开阔必然引发人的联想,在联想中必然会有探究与反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另一个将人类联系在一起的网络——制度网络即人类生活的共同规则的探究和思考。人作为社会的人,主要受人所制定的法则的制约,而刑事立法
徇私枉法罪是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399条第1款确定的一个新罪名。该罪名是对1979年刑法第188条确定的徇私舞弊罪罪名修改分解而来。尽管1997年刑法第399条与1979年刑法第188条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徇私枉法罪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个被人们称为“案件承办人涉嫌拘私枉法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这个案件使笔者感到是否弄清徇私枉法罪的相关刑
本文中的“行政公开”指以“透明”为原则的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方式,因此既包括行政活动的结果的公开,也包括行政活动的过程的公开。前一方面即目前国内学术界关注较多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后一方面则指政府信息的收集和运用以及决策的过程,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保护,行政会议的公开等,它们目前在国内受到的关注则相对较少。或者可以概括地说,行政公开的主要内容就是公众的知情权(了解权)和对知情权的限制,即
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行政赔偿制度的运作已有十年之久。在此期间,行政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艰难的“窘境”表明,这部法律实施的效果很不尽人意,以至于学界普遍认为该法是“口惠而实不至”,甚至还讥之为“国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