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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被称为“村官”的农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当前农村“村官”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从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农村的范围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小,主要集中在关外的宝安、龙岗两区,这两个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全市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本文通过对近年来龙岗、宝安两区的“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归纳,进而揭示“村官”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以期对深圳市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