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方法权利要求中存在用途特征,该用途特征是否会影响方法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专利审查指南》中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新颖性评价的原则出发,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结论如下,1.含有用途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不等于用途发明。2.用途特征如果没有对方法本身带来影响,只是对方法用途的描述,则用途特征对方法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3.用途发明中的用途特征对权利要求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在评述新颖性时需要考虑。4.方法的用途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可以参考指南关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