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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职业伤害的高发期,严重的职业伤害后果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克服的负效应。经过长期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虽然初见成效,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职业伤害造成的大量工伤残疾者的出现,又赋予残疾人事业发展新的内容,使残疾人事业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因此,应当结合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将部分工伤残疾人的保障服务纳入到统一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中来,这是短时间内提高工伤保险制度效果的需要,也是实现现有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