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伤性迟发性癫痫与糖尿病性癫痫在法医鉴定中的鉴别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k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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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颅脑损伤与颅脑损伤后引发的外伤性癫痫所对应的损伤程度有着巨大差别,所以对于颅脑损伤的被鉴定人来说,检验是否有癫痫的发生对评定损伤程度非常重要.而在实际检案过程中,引发癫痫的原因除了颅脑损伤外还有很多,如糖尿病性癫痫就是其中一种可能的情况.随着糖尿病发病率的提高,糖尿病性癫痫的报道逐渐增多,而一些被鉴定人在有糖尿病病史的情况下又伴随颅脑损伤出现了癫痫,在这样的复杂情况下评定产生癫痫的原因至关重要,指出单纯的外伤引发的迟发性癫痫,通常没有除外伤以外的因素参与。具有明确的颅脑外伤史,并具有CT等影像学的证明,另外脑电波能检查到确证的痫样放电,且这种放电的部位与形态,和颅脑外伤的部位和程度呈相关性。而糖尿病性癫痫的认定要复杂的多,有确证的糖尿病病史和癫痫发作的临床证据,且两者存在本文前述的相关特性。更为复杂的是上述两者同时出现,需鉴别伤病关系,基层法医在作出判定前更明智的做法是参考临床和法医的专家会诊。由此可见,癫痫的发生机制非常复杂,产生的原因也有很多,在界定有糖尿病病史者在外伤后出现癫痫这一情况过于简单和随意,而不考虑糖尿病性癫痫这一客观临床存在的话,可能将导致鉴定意见出现颠覆性错误,也容易遭致案件双方的质疑。随着我国糖尿病患者的增多,在基层法医鉴定中遇到糖尿病性癫痫的情况将会增多,怎样界定癫痫产生于颅脑损伤还是糖尿病,将是鉴定颅脑损伤轻重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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