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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纠纷也不断涌现,对我国的现行法体系提出了考验。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根据其致损原因的不同,可将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分为人为操控下致人损害、因其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以及因其自主行为致人损害三种情形。结合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状况,出于对不违背现行法律体系整体上的安定性又不无视人工智能致损问题的特殊性的双重考量,对现行侵权法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并辅以必要的配套机制便可解决此问题,而无须赋予其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