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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开始,我国相继在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但是这些法院似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改善我国环境保护审判庭时,有必要学习其他国家环境法院的先进经验.根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制度,对比我国环境法庭的概况,在应对环境案件的专业性方面和在有效解决纠纷方面对我国的启示。而对我国而言,专业性恰恰是环境法庭的一个重大缺陷。相较于其他庭,环境法庭没有要求法官要具备某些特殊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聘请专业人员帮助他们审理案件。当然,这或许跟我国的实际状况有关。目前建立环境法庭的大多是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如贵州、云南等。他们之所以会建立环境法庭也大都是因环境危机频发所迫。比如,建立贵阳市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审理“两湖一库”水污染案。对那些地方的法院而言,他们没有足够的金钱去聘请专业人员加入审判庭,或者组织他们的法官进行专业的职业培训。但无论如何,作为专门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庭而言,专业性是其必须具备的特点之一,也是我国环境法庭今后必须着力加强弥补的一点。笔者认为,由于调解员同时兼有裁决功能,土地环境法院的调解程序并不适合中国。毕竟目前我国拥有一套独立于法院体系之外的仲裁体系。但是它的调停和中立评估还是值得借鉴的。正如上文所述,调停能够成功地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样,中立评估者的评估和解释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思考,在确实没有胜算的情况下明智地选择知难而退,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对于一直以调解作为传统的我国来说,在诉讼程序之外开发其他的争端觯决机制是很不错的选择。总体而言,建立环境法庭对我国而言确实是一项巨大的进步。但毕竟现在的环境法庭一切都不成熟,需要借鉴外国环境法院的成功经验。当然,在借鉴时也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环境法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