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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严重不足,政府采取措施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提升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而对于知识产权举报问题,WTO/TRIPS已经将知识产权定位于私权,即使其中还有许多公共政策管理问题在讨论,但是从我国法律制度设立的权利性质来看,仍然没有超出民事权利的范围。能否设想,对于目前侵犯公民财产权比较严重的情况可否也设立一个举报中心,由政府“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天候、全方位、多领域加强保护”?。显然在法理上行不通,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公民财产受到损害问题还是要在法院解决。那么为什么知识产权这样一种民事权利就享有如此之高的特权。如果上升到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层面上来寻求特殊待遇,那也一定是我们的国家、产业、公民的知识产权拥有量足够多,以至于能够受益于这一强保护的特别政策。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怎样的执法才能解决让我们即变成强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不会在通往这一目的地的途中夭折。本文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而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基本认识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