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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监督的视角观察,所有的行政规则都应当纳入宪政审查机制之中。行政立法以外的普遍性规则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为理论和实务所普遍接受的名称,仍旧处于一种非型式化的混沌状态。这既给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也有碍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本文所谓的行政规则主要是指由行政主体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对行政规则的法治化路径选择问题作以比较分析,并初步认为,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只能作为行政规则法治化的最后的选择,而不能作为主要的选择或者首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