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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中,占有一直以来都是一项地位非常重要、内容极为复杂的制度.就体系地位而言,占有属于物权法,但它实际影响的范围却远大于此,例如在债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交付理论、家庭法中的继承问题以及总论中的权利(占有)取得行为等都与占有有着本质联系.因此一国民法中占有制度设定的完善与否将对整个民法制度体系的运行产生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占有制度,直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才第一次将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规定.虽然区区5个条文在许多学者看来远非完善,但这至少提供了一个起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可以以此为基础不断充实、完善我国的占有制度.笔者就占有保护中的“禁止竞合”规则进行了论述。该规则主要见于法国、意大利、阿根廷等国的法律中,对我国大部分民法学者而言尚属陌生。虽然我国的民法理论和立法主要以德、瑞等国为借鉴对象,但对其他国家法律中有价值的制度、规则也应予以充分关注。“禁止竞合”规则体现了“与所有权分离”的罗马法占有观,能够使占有保护与权利保护的目的都得以实现,凸显了占有保护的独立地位。而将两种诉讼合并审理的结果则往往只体现为对权利的维护,而占有保护则因其不具有“终局性”而显得多此一举。最终结果就是占有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名存实亡,其所代表的维护和平社会秩序、禁止私力的目的也无法体现。我国社会的“权利传统”、“权利意识”向来淡薄,如不善加引导,很可能走入另一个极端,即认为权利人可以任意实现其权利,不必顾忌正当程序和义务人的利益。近来常有“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债权人哄抢其财产充抵债权”、“房东暴力赶走欠租租户”之类的报道见诸媒体,这些现象显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所应当具有的。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至少就占有保护而言,“禁止竞合”规则也许是一个可资借鉴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