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认罪案件教唆”的思考

来源 :中国检察官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obixian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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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出于本案诉讼利益的考虑,在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或者被告人犯他罪而被指控犯彼罪,或者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合法,而暗示、要求或者胁迫被告人“认罪”,这个暗示、要求或胁迫就是教唆。顶罪、以小案认罪掩盖大案犯罪、以个人保团伙、掩盖冤假错案,掩盖执法过错,是“认罪案件教唆”的表现形式。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犯罪者悔罪,不利于法律尊严,不利于公平正义。应当加强程序控制,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加强打击,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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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阐述了国外认罪案件程序的概况。其次,阐述了中国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的法律依据及已经开展的改革尝试。最后,通过分析认罪案件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的构想。
笔者通过分析现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制度概况,指出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与不足。针对此,提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完善对策。
优化职权配置,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准确界定“认罪”的基本含义,规范并简化其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程序规范要广泛吸收参与主体,完善程序启动和协商机制,实现多渠道分流案件,并建立有效的运行制度,以保证简化程序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刑事特别程序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相关方面司法改革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中国建立刑事认罪程序审理案件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并通过将上述两者进行比较,对中国认罪程序的完善问题作一研讨。
本文针对检察机关推行的量刑建议制度以及中国的司法实践现实,分析了实行认罪答辩的必要性,借鉴国外的辩诉交易、简易审理等速决程序,尝试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认罪答辩程序,论证了认罪答辩程序建立的原则以及拟定具体量刑建议应当遵循的规则,对认罪答辩程序的具体设计进行了分析,认为可以在保障律师参与、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性的情况下,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形成认罪答辩笔录,以起诉书附件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由此可以对案件
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司法活动中也遇到了诸如积案久拖不决、被告人权利难以得到全面保障等世界性难题,当前存在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敷司法实践之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难题,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结合中国国情,进行认罪轻微刑事案件简化程序的改革。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设置简易审查起诉程序,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的快速审查起诉机制,也显得原则,不便操作,这不仅影响了认罪案件快速化处理,也牵制了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案件的力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应对认罪轻微案件审查起诉程序进行改革,使之简易化。
当前,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着刑事案件上升,轻微刑事案件占较大比例以及检察资源相对紧缺的现状。为合理配置检察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并通过繁简分流,简化工作文书,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外部协作,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等举措,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起诉的法律效果和及时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本文阐述了认罪案件轻缓处理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检察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当前打击刑事犯罪形势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认罪案件轻缓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首先分析了认罪程序价值的刑事政策。其次,阐述了刑事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与其法律价值。最后,阐述了刑事政策视野中认罪与和解程序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