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定位与立法完善

来源 :中国保监会,中央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hj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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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机动车强制保险不仅影响到1亿多投保人、百千万事故受害人和财产保险行业的利益,而且对中国其他领域强制雀黔益制度的建立具有示范作用,因此本文仅仅探讨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定位和立法完善,希望能对中国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所助益。
其他文献
在正确看待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市场背景的基础上,分析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影响,探讨房地产估价机构如何面对房地产宏观调控带来的风险与机遇。
本文以国外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为基础,详细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涉及到的诸方面内容,包括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范围;保险人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及其法律含义;被保险董事的告知义务、与请求有关的通知义务和权利、特殊情况下保险赔偿的分担问题、保险赔偿的先行支付;以及完善中国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的建议等。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的制度安排,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将在中国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本文主要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问题,对在中国国情下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障碍和缺陷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环境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它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大量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应运而生的。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与保险制度已相对成熟,中国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市场才刚刚起步,本文拟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出发,探求在我国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途径。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中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收入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第2款与第65条的规定在规制的行为主体、行为类型和行为后果三个方面都有冲突,形成了不可化解的矛盾,应当在未来修订保险法时进行系统调整。
由于中国《保险法》第31条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不够严谨,内容存在疏漏,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无条件的种种滥用,极大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恶化了整个保险生态。从周小川博士在国内首倡的金融生态理论出发,本着完善保险生态,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目的出发,应当尽快纠正《保险法》第31条,完善保险立法,规范保险司法,优化保险生态。
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告知义务之履行,鉴于保险人作为专业人士对于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关键信息较之相对人掌握得更加全面和准确,因此相对人告知义务的发动应由保险人询问而引起。保险人说明义务与相对人告知义务之间存在前后衔接的关系,若因保险人之过错导致相对人未能履行其告知义务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抗辩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导致保险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结果。保险人因此享有对保险合同的撤销权。不可争条款的实质就在于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不能再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成为不可争。但保险人的变更权始终存在,并可向投保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争条款是公平原则和最大有效性原则的要求,应既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具有独到的优势,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对于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中国保险仲裁目前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保险仲裁适用的机会甚微,仲裁优势更是无从发挥。通过借鉴美国的法院附设强制仲裁,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中国的法院附设保险强制仲裁并完善相关制度,以切实发挥保险仲裁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