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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存在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的模式之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可能会阻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激励出让人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而纯粹意思主义模式又与现实存在着差距。股权变动应采修正意思主义的变动模式,修正之处即是在意思主义模式的框架中嵌入通知程序,借由通知程序来廓清股权转让中出让人、受让人与公司之间关系,平衡各方的利益。虽然股权变动的一般模式采意思主义,即股权变动效果的发生并不以完成公示为要件,但善意取得作为股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模式,须同时满足第三人具有善意和第三人的股东地位完成公示两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