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死刑的适用——兼析死刑与死缓的界限

来源 :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nglihong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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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极刑,它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自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以来的27年中,它在打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各类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实践中死刑核准权的部分下放,死刑条款的不断增加,也使我们看到,死刑在实际适用范围上的扩大,出现了适用标准和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特别是在程序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审判机关(即最高法院)来行使死刑核准权,各地适用标准差异性很大,这就导致了个别案件出现错判甚至错杀的惨痛教训。面对死刑的极端严厉性和执行后的无法回复性的特点,除了在死刑程序上回归到法定程序进行(即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这是刑法和刑诉法所明确规定的,也是防止错判错杀最有效的程序保障)外,我们不能不面对现实认真检讨死刑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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