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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4.0时代悄然到来的背景下,随着互联网科技、云计算、大数据应用蓬勃发展以及共享理念的不断深入,使得中国如今的工业化进程呈现出新特点——共享经济出现并带来了新型工作方式、新型工作形态、新型工作平台以及新型劳动群体的产生。共享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的多样性需求催生了不同定位的共享经济平台、从事着各行业的网约工,时下共享经济如火如荼的态势使得后者规模不断壮大。这不仅有效缓解当下社会的就业压力,而且也意味着更多的消费需求能够被满足,社会的闲散资源能够得到更多更有效地匹配,也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但随着网约工数目的持续增多,其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突出,工伤权益保障首当其冲。现阶段的网约工,虽社会身份各有不同,如网约司机,网约厨师,网约送餐工等,但从本质上看是都在“互联网+”背景下,科技与传统行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相结合所缔造的一种新型灵活就业人员。他们所从事工作的特性使得他们受到职业伤害的风险较高,但与此相悖的是他们被排除在现有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外,使得他们希望得到工作安全保障的诉求难以得到实现。长此以往,这不仅打击投入新形态就业的人员积极性,也不利于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如今强调大力发展共享经济、保障包括网约工在内的灵活就业者权益的现实要求下,关注网约工职业伤害保险方面的现状、分析由此反映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是应有之义。我国深受传统劳动法理论的影响,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劳动法的配套法律,使得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相绑定,无劳动关系则无工伤保险。网约工与共享经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难以界定,没有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工不能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另外若对网约工进行工伤保障,在具体问题上又会面临难题:工伤认定存有难度,认定标准、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不明确,取证上也困难重重;工伤保险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无主体承担本应是用人单位所需承担的待遇费用,待遇支付方式和支付内容上都有待商榷;网约工工作的机动性使得工伤预防无法有效开展。因此若要切实有效地保障网约工的工伤权益,需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已经试点地区关于保障包括网约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权益的成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办法。第一,需要扩大工伤保障覆盖范围,将网约工作为被保险人对待。要理顺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应处于劳动法的框架之下,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应突破劳动关系的束缚,与劳动关系脱钩。另外还需将网约工作为中间类型劳动主体对待,借鉴他国做法,注重其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第二,工伤认定上适度灵活化,重新认识工伤认定三要素标准,找寻其在共享经济背景下适用的新语境,确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和取证时的要求。第三,确定工伤保险缴费主体,在确定网约工本人和共享经济平台共同承担缴费任务的前提下,政府财政给予平台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第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围绕支付方式、支付主体、支付内容等方面进行调整。第五,从建立工伤预防基金、收集现有信息、进行常态培训角度来完善工伤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