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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实行的以兼职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度使得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带上了单位体制的 烙印。本文通过对Y 省K 市、G 省S 市和G 省人大代表工作单位和其领衔提出议案建议的数量 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代表的工作单位类型与其履职积极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党政机关和 基层自治组织的代表中,同级单位、下一级单位和下两级及以下单位的代表的履职积极程度依次 递增,上级部门直属单位的代表履职积极程度一般较低,低于下一级单位的代表或与之相当,低 于下两级及以下单位的代表;在事业单位的代表中,受管辖单位的代表的履职积极程度要高于不 受管辖单位的代表;在国有(集体)企业的代表中受管辖单位和不受管辖单位与代表的履职积极 程度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代表履职积极程度较高。私人部门的代 表的履职积极程度低于部分单位体制内的代表,特别是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本文通过中国单 位体制模型和对议案建议内容的分类统计分析对这种联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不同类型的 单位由于在单位体制下处于不同的利益格局之中,而不同的单位利益又驱使了代表做出不同的履 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