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分析著作权法关于整理的由来的基础上。对境外著作权立法关于古籍整理的规定进行说明,认为:(一)著作权法的结构是作者权利+邻接权。(二)著作权保护作品需具备独创性。(三)引进“整理”,是对著作权法的误解。(四)对古籍的校点、补遗,不得擅自增删,而应尽量按照原状还原,没有后人再创作的空间,意味着没有发挥独创性的空间。因此,古籍整理不产生演绎作品。(五)可借鉴台湾著作权法,适用“制版权”,即“版式设计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