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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时,如果把实质异同视为一个上位概念,创造性、等同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就是三个下位的实施例,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了这三者应坚持其各自的判断标准和把握尺度.本文从创造性评价的视角管窥等同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认为等同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有必要以创造性评价为参考,但应仅限于创造性评价的简单情形,以确保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及侵权程序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