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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创立的目的主要在于替代雇主的民事侵权责任。通常工伤保险只能提供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经济补偿,而不以赔偿受害职工的全部损失为目的;而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实现对受害人全部损害进行填补的目的,赔偿范围不但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还包括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故从受害职工的立场出发,不应剥夺受害职工因侵权行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而应当在获得工伤保险给付之外,保留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保留过错行为的侵权责任则有助于实现法律的惩戒和预防。其逻辑更为严密,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